乐清法院:法官要看转账初始记录,原告为啥紧张? | |||||
原来他提交的证据是PS出来的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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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乐清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,发现原、被告串通提供虚假证据,将一份PS(指用制图软件制作、修改)的转账电子回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。为此,双方各被罚款5000元。 9月15日,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,称双方是朋友关系,2019年8月5日和15日,张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4万元,刘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给张某,张某收到钱款后向原告出具了2张借条,约定期限为1年。借款到期后,张某未如期归还,刘某诉至法院。刘某向法院提供了2张借条和2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作为借款的证据。 10月21日开庭时,被告张某缺席。庭审中,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手机,查看2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初始记录。原告刘某马上紧张起来,闪烁其词,一会说支付宝初始记录找不到,一会又说原先用的手机坏了,无法提供记录。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。几天后,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,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张某已经偿还其6.5万元,剩余的债务分期支付。法院同意了刘某的撤诉申请。 但法官并没有放过证据的事,并告知刘某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刘某这才交代,提供给法庭的2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是被告张某PS出来的,然后将电子版发给原告刘某,刘某再打印出来。法官向张某核实,张某承认了此事。 至于造假的动机,很雷人。两人交代,这笔债务是真实的,但被告跟原告说,我那个电子回单找不到了,原告担心少了这个证据没法起送,就跟被告商量,要不你PS一个吧,被告居然同意了,于是…… 法院认为,刘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串通提供虚假证据,扰乱法庭秩序,分别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。 作者: 通讯员 岳华萱 信息来源: 浙江法制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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